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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王某甲,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11月17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11月22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6月26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4月3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至泗阳县众兴镇星仪浴室,趁人不备窃取洗浴人员吴某某华为8X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96.7元

2.2020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至泗阳县史集街道桃果源城北浴室,趁人不备窃取21号更衣柜内被害人张某某所有的0PP0A5手机一部及60元现金,经鉴定,涉案手机 价值人民币64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及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刘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泗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泗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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