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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64********,汉族,小学文化,**大酒店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幢**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王某乙、姚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至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购物中心、**步行街等服装店内以试穿衣服为掩饰,趁店主不备窃取连衣裙、外套等衣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351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路**号**购物中心**楼**服装店,趁店主王某乙、王某丙不备,窃得绿底黑花女士连衣裙一件,价值人民币500元。

2.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步行街**商业广场**区**号**服装店内,趁店主姚某某不备,窃得米白色女士长款外套一件,价值人民币198元。

3.2020年1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路**号**购物中心**楼**服装店内,趁店主王某丁不备,窃得咖啡色女士短款外套一件,价值人民币255元。

4.2020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南京市江北新区**街道**步行街**商业广场**区**号**服装店内,趁店主施某某不备,窃得粉色女士连衣裙一件,价值人民币398元。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对上述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连衣裙等物证;

1.​ 发破案经过、进货单据等书证;

1.​ 被害人姚某某、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1.​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1.​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

检察官助理:谢阗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13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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