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1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犯抢夺罪于2008年7月24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3月2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翻墙进入王某乙家, 盗窃二楼西屋梳妆台柜子内黄金项链1条、黄金吊坠1个(共约8.8克,价值408元/克),及二楼东屋座椅上acer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