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翻墙进入王某乙家, 盗窃二楼西屋梳妆台柜子内黄金项链1条、黄金吊坠1个(共约8.8克,价值408元/克),及二楼东屋座椅上acer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延延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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