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1990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5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4月24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10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6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郯城县**街道**街,盗窃王某乙放在院子里的二轮电动车一辆,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6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价格认证结论书;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苗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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