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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城检部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山东省高密市**庄**路**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5时许,在潍坊市潍城区火车站东侧****酒店****房间内,被告人王某甲乘女网友徐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徐某某白色iphone-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物证:被盗手机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鉴定意见:价格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国慧霞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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