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至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淄川区**超市台头店三次盗窃超市内牙刷、刮胡刀、牙膏、袜子、杯子、洗衣粉等物品。经鉴定,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486.8元。
2.2019年6月至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淄川区**超市龙泉店三次盗窃超市内伞、袜子、蜜食、花生酥、鸡蛋等物品。经鉴定,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68.95元。
3.2019年7月至12月2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淄川区**超市龙波店二次盗窃超市内锁、插排、袜子、牙膏、插排、袜子、耗油等物品。经鉴定,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59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牙膏、袜子等;2.书证:发破案说明、户籍证明、收到条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司某某、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淄川区价格认定服务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王某甲盗窃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汝鑫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淄川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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