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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5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安徽省萧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相山区渠沟镇实施盗窃三起,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31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相山区渠沟镇凤凰山**城葛某某摊位处,将被害人葛某某放置在摊位桌子上的oppo牌手机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6元。被盗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0月28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相山区渠沟镇土楼街菜市场南侧101省道诊所路旁,将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红色长歌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370元。被盗的电动三轮车已发还被害人。

3.2019年10月28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相山区渠沟镇凤凰山**城,将被害人王某乙放置在摊位门口处的新鲜芸豆盗走。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的新鲜芸豆价值人民币6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任某某、葛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鹏举

年四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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