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61994********,汉族,初中,无业,住凤阳县*镇**路与**路交口西北角拆迁空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凤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凤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4月21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经过凤阳县**镇**路**号时,发现**路**号住户门口停了一辆红色两轮电动车(小刀牌),王某甲趁四周无人时,将该辆未上锁的两轮电动车推走至**门洞。22日早上,王某甲将该辆电动车以140元的价格卖给一陌生男子。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红色小刀牌两轮电动车的价格为1600元。
2.2020年5月15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来到凤阳县**镇**路**网咖门口,发现一辆银灰色两轮电动车(爱玛牌,车架号:LEUNWBA06K1014023,型号:AM500DQT-10)没有上锁,王某甲将该辆未上锁的两轮电动车推走至**广场,以140元的价格卖给一陌生男子。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银灰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的价格为2600元。
3.2020年5月19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来到凤阳县**镇**路**网咖门口,发现一辆红色两轮电动车(雅雀牌,车架号:204402161100053)没有上锁,王某甲将该辆未上锁的两轮电动车推走至**路与**路交口西北侧,以120元的价格卖给缪某某。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红色雅雀牌两轮电动车的价格为1400元。
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盗窃的小刀牌、爱玛牌、雅雀牌三辆两轮电动车的鉴定价格共计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王某乙、戴某某、管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 雨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凤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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