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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街**委**组,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里**号。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海购物广场七天半服装店、和谐社会鞋店、米拉服装店内,在红桥区天奕商城3楼C区286号店铺内盗窃作案四起,窃得苹果6Plus手机一部、华为荣耀手机一部、鞋子四只、衣服一件。经鉴定,被盗两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400元。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返货单、物品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崔某某、李某某、苗某某的陈述;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价格认证中心、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定办公室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

7.被告人王某甲的多次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璐宁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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