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园**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武清区**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15日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四次偷拿其外祖父王某乙钥匙,趁夜深无人之机,翻墙潜入天津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院内,使用钥匙进入二楼王某乙办公室后,打开其存放现金的抽屉,盗窃人民币共计6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及偿还债务。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等书证材料;
3、证人王某丙、张某某等4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1份笔录、辨认笔录1份;
7、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颖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随案移送光盘3张。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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