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市**镇**街**委**组。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布海镇被害人王某乙家中,趁被害人王某乙熟睡之机,用自己的手机登录了王某乙的微信,将王某乙微信内的7400元钱、银行卡内的3600元钱转到自己的微信上后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及户籍证明;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清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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