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77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89********,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家住贵州省普安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路桥区**街道**村**道路附近,多次拉道路沿途私家车的车门,企图获取车内财物。后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村**号前门,拉开一辆白色牌照为浙J****V的奥迪Q5汽车车门,窃走被害人毕某某放置在车内的6万余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现退回51868元现金至被害人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照片辨认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玲丽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关押在路桥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3.《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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