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2017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8时至4月15日6时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停车场处,盗窃被害人何某某(男,36岁,河北省人)大江牌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京BH****)。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830元;
2020年5月5日至5月6日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路边、昌平区**镇**路边,盗窃被害人房某某(男,38岁,河北省人)、王某乙(男,30岁,河北省人)、王某丙(男,28岁,河北省人)车内京标92号汽油共计41.233KG。经鉴定,被盗汽油的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312元。
2020年5月6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地铁站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房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涛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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