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91号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王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2007年4月28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020年5月6日及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三次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乐家购物中心物美大卖场内,以部分商品不扫码少结账的方式盗窃海天牌黄豆酱一瓶、黑人牌牙膏一盒、欧莱雅卓韵霜染发剂一盒、光明一焗黑染发剂一盒、鸡大腿一袋、双塔龙口粉丝三袋,经鉴定,被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2.23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盗窃公司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美荣
检察官助理:刘昊川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369330****;保证人毕某某,电话13501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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