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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7********,汉族,小学肄业,案发时系本市丰台区**饭店**,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6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丰台区花乡国际建材家居城D区门前,趁无人之际,窃取被害人杨某某“镭锂斯”牌锂电池一组。经鉴定,被盗电池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360元(已发还)。

2019年9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天兴家园北区2号楼3单元门前,趁无人之际,窃取被害人刘某某“超威”牌电动车电瓶一组。经鉴定,被盗电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410元(已发还)。

2019年1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丰台区西城区领域青年公寓2号楼楼后充电车棚内,趁无人之际,窃取被害人付某某电动车电池一组、窃取被害人王某乙 “超威”牌电动车电池一组。经鉴定,王某乙被盗电池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90元。

2019年11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丰台区西城区领域青年公寓2号楼楼后充电车棚内,趁无人之际,再次窃取被害人王某乙“超威”牌电动车电池一组、海某某“超威”牌电动车电池一组。经鉴定,被盗两组电池的市场价格分别为人民币890元、89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23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樊家村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由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杨某某人民币2600元、刘某某同品牌电瓶一组、付某某人民币800元、海某某人民币800元、王某乙人民币2000元,均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从王某甲暂住地起获两组电动车电瓶照片、外卖订单截图、镭锂斯新能源有限公司证明、电动车发票专用票、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付某某、王某乙、海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王某丙、李某某的证言;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7.其他材料: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依蔚

检察官助理:解晓彤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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