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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8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大厦**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起,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梁某某同在南海区**镇**门业厂工作,两人经常来往。2019年9月,王某甲利用梁某某不熟悉支付宝软件操作以及经常接触到梁某某手机的便利,获悉梁某某支付宝账号并在梁某某的支付宝软件中增设支付密码,多次用自己的手机登录梁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进行使用。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王某甲共约27次使用梁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内资金进行消费和转账,盗窃金额合计约人民币2600元。2020年5月22日,王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甲的家属赔偿了梁某某两万元,梁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王某甲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美仪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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