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02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6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庄**号。前科情况: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1日被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上蔡县**路口北50米左右路西王某乙开的花圈店内,乘王某乙不备将其放在柜台下面一饭盒内的110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监控视频及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曾二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又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1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其实施犯罪的对象为老年人,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其近亲属已将赃款退赔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根喜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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