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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7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滑县**乡**村**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期间,于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2月17日对被告人王某甲作司法***鉴定。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至本区**路**弄**号**室,入室后窃得被害人王某乙放置于家中的ipadA1893型32G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53元)、手表一块、香烟四包、白酒一瓶等物。

2019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至本区**路**弄**号**室,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员工宿舍内的红双喜香烟等物。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家中被窃的事实。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员工宿舍被窃的事实。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向被告人王某甲扣押了涉案平板电脑,后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光盘一张、视频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调取了涉案视频监控,该视频监显示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当日的活动轨迹及在案发现场周围出现的情况。

5.情况说明,证实部分被窃物品无法进行估价的情况。

6.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平板电脑的价值。

7.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

8.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本区**路**弄**号**室盗窃案进行了现场勘查的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信息。

1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及对作案地点的指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怡平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1**/1901****)。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

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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