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王某甲,性别:**,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4********,**族,**文化,美团外卖员,户籍在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路**弄**幢**室。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本市**路**弄**号大堂门口,趁周围无人之际,将快递员郑某某放在79号楼门口外卖存放处的一份装有食品、饮料的外卖窃走,该订单实付人民币85.5元。
2020年3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本市**路**弄**号大堂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王某乙从京东购买的一台喵喵机三代Max宽幅打印机的快递(订单实付人民币619元)及快递员谭某某放在该处的一份装有化妆品的京东快递(订单实付人民币328元)窃走。
2020年3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至本市**路**弄**号大堂门口,趁周围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孙某某订购的一份装有食品、饮料的外卖窃走,该订单实付人民币150.6元。
2020年3月26日,民警至本市**路**弄**号门口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明其系饿了么外卖员,2020年3月8日18时许,其将本市**路**弄**号1401室业主的外卖放在79号门口外卖架上,后业主取快递时发现外卖被盗的事实。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明2020年3月11日12时许,快递员将其从京东上订购的一台喵喵机三代Max宽幅打印机的快递放至本市**路**弄**号大堂门口的快递存放处,该快递实付人民币619元,其取快递时发现快递被盗的事实。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证明其系京东快递员,2020年3月11日12时许,其至本市**路**弄**号**室收件人王某乙和**室收件人曾小姐的京东快递放于大堂门口的快递存放处并通知二人取货,后被告知两个快递被盗的事实。
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3月15日19时许,其接到盒马生鲜外卖员电话,告知其外卖放在了**路**弄**号**室门口快递存放处,外卖是蛋糕、饮料等食品,订单实付人民币150.6元,其下楼取时发现外卖被盗的事实。
5.监控视频,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实施盗窃的经过。
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实施盗窃的地点。
7.被害人提供的订单截图,证明被盗物品的价值。
8.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证明涉案物品的扣押情况。
9.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截图,证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事实。
10.公安机关提供的工作情况,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情况。
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及到案情况,经查无前科。
1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明2020年3月8日18时许,其在本市**路**弄**号大堂门口,趁周围无人之际,窃得一份外卖;2020年3月11日12时许,其在本市**路**弄**号大堂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两个京东快递;2020年3月15日19时许,其在本市**路**弄**号大堂门口,趁周围无人之际,窃得一份外卖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舒 洁
检察官助理 侯璎炜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曹蕾律师,联系电话1348242****。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据材料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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