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8〕7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住河南省汝南县**镇**村,2018年5月24日在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抓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驻马店市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街交叉口将被害人王某乙的长城哈弗牌SUV(豫QD***)副驾驶玻璃砸破后进入车内将车内现金800元、10盒黄金叶烟、6 瓶雪熊牌啤酒盗走。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损汽车配件价格为人民币500元,车内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275元,共计被盗1075元。
2、2018 年5 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南段**楼路边将被害人宋某某的大众牌小轿车(豫A****)副驾驶玻璃砸破后进入车内将车内一个强光手电、一盒芙蓉王烟盗走。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损汽车配件价格为人民币249 元,车内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45 元。
3、2018 年5 月20 日左右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园路边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大众牌小轿车(豫Q****)副驾驶玻璃砸破后进入车内将车内530元现金及两盒群英会牌香烟盗走。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损汽车配件价格为人民币135 元,车内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40 元,共计被盗570 元。
4、2018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向西50米处将被害人范某某的白色吉利牌小轿车(粤L****)副驾驶玻璃砸破未盗得财物。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损汽车配件价格为人民币192 元。
5、2018 年5 月22 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城对面路边将被害人郭某某的丰田牌汉兰达车(豫RF**** ) 副驾驶玻璃砸破后进入车内将车内一个金色电子打火机、一桶红双喜烟盗走,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损汽车配件价格为人民币632元,车内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75 元。
6、2018 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将被害人杜某某的黑色广本雅阁轿车(豫PA****)副驾驶玻璃砸破后进入车内将车内一盒玉溪烟、一盒黑色软盒黄金叶烟、一盒百年浓香黄金叶烟盗走。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损汽车配件价格为人民币240 元,车内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75 元。
7、2018 年5 月23 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南将被害人郑某某的长城哈弗牌轿车(豫QG****)副驾驶玻璃砸破后进入车内将车内三盒芙蓉王烟盗走。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损汽车配件价格为人民币880 元,车内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75 元。
8、2018 年5 月23 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至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市场东门对面的便道上将被害人吴某某的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粤L7****)副驾驶璃砸破后进入车内将车内1000 元现金、一部VIVO 牌手机、一个智能学习机、一盒硬中华烟、两盒芙蓉王烟、三盒红盒南京烟、四盒胖大海含片盗走。经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损汽车配件价格为人民币586元,车内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 1276 元,共计被盗2276 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甲盗窃车内财物共计4191元,损坏汽车总价值为34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王某乙、杜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价值41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孟阳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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