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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村**组**(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因盗窃罪于2010年被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盗窃罪于2012年被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盗窃罪于2014年被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盗窃罪于2016年被大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盗窃罪于2019年被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本院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28日9时许,乘出租到盘锦市大洼区**街道**,从宿舍的窗户进入后,在床上盗走一部VIVO牌手机,然后在宿舍旁边装垃圾的板房内,将偷来的手机解锁并登陆微信,将该手机微信内3100元钱通过微信扫码付款的方式转入自己的微信账号,将该手机扔在板房内垃圾里后离开现场。经盘锦市大洼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鉴定,VIVO手机价格450元钱。

2、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12日上午10时许,来到盘锦市大洼区**街道**南侧单某某家中,发现房门没有上锁,后将房内的三条白盒红塔山香烟,一套迷彩服、一件红色格子衬衫、一件灰色外套、一个黑色背包等物品盗走。经盘锦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核实,三条白盒红塔山(软经典)价格共计为200.34元人民币。经盘锦市大洼区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鉴定,黑色双肩运动背包价格120元钱。

3、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12日上午10时许,来到盘锦市大洼区**街道**南侧李某某家中,从窗户爬进去后,将家中的两条硬人民大会堂香烟、一条细支长白山香烟、一件黑色衣服盗走。经盘锦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核实,两条硬人民大会堂香烟(硬红)、一条细支长白山香烟(777)价格共计为350.8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被害人王某乙、李某某、单某某陈述;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辨认笔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娜

检察官:庞   毅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洼区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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