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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2009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翻墙进入岷县秦许乡白宁村五社村民王某乙家中实施盗窃,在未翻找到有较高价值的财物后盗走一盒“阿莫西林”药翻墙逃跑时,被失主发现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淑贤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换押证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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