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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0********,汉族,小学肄业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社区居委会**巷**号,现住武冈市**镇居委会**组。因盗窃于2017年12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天,2020年2月1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天,2020年5月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份的一晚,被告人王某甲在武冈市**镇居委会**陶瓷店前被害人王某乙的比亚迪小车内盗窃和天下香烟两包、和气生财香烟两包,另盗窃一张户名为李某某、卡号为62179955500********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

2、2019年3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武冈市**镇**小区被害人周某甲开的**超市内盗窃软白沙香烟3包、和成天下槟榔3包。

3、2019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在武冈市**镇**小区被害人周某甲的**超市内盗窃软白沙香烟4包、和成天下槟榔3包。

4、2019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在武冈市**镇**小区被害人周某甲开的**超市内盗窃软白沙香烟3包、和成天下槟榔3包。

5、2020年4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武冈市**镇卫生院前,从熊某某的白色起亚牌小汽车后备箱内盗窃200元现金。

经邵阳市博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案发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至中度),案发时为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盗窃照片、监控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黄某某、周某乙、郭某某、龚某某,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郭某某、龚某某、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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