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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73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号,现住址:吴川市**街道****李某某出租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1年1月27日夜晚,探明其表姐被害人张某某不在租住的房间内后,使用张某某之前配给其的房间锁匙将张某某租住的房间门打开,进入到房间内将张某某放在梳妆台抽屉里的33145元人民币盗走,并将盗得的款项存入其本人的吴川市**银行****卡内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交代该盗窃事实,后因惧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逃跑。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是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其与被害人张某某是表亲关系,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退还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院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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