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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风检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家住扶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行至扶风县**镇**街道**门店附近,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秘密将其停放于该处的白色轿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的红色手提包盗走。王某甲将包内3000元现金取出后,将手提包及包内其余户口本、银行卡、身份证等物丢弃至其家后院垃圾堆内。经陕西宝鸡法医精神病鉴定所鉴定,王某甲在2020年8月8日盗窃钱财一案中,其实质性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存在,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8月23日,民警将王某甲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民警根据王某甲供述,追回其所盗赃款2971元、手提包及包内其他物品,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苏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王某甲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博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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