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故意毁坏财物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诉刑诉〔2019〕4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8221967********,汉族,文盲,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无业。现因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夜间,被告人王某甲采取翻墙入室方式进入许某某家实施盗窃。后因未发现值钱物品,被告人王某甲便将许某某家的理疗仪和电热褥垫烧毁,损失价值达12730元,(详见鉴定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李某某、伏某某、王某乙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5.灌南县价格认定中心灌价认定[2019]107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中凯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