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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信用卡诈骗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450号

               

被告人王某甲,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打工,暂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电子厂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镇**村**庄**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变更为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徐州市泉山区汉城东路**烧烤店门口,趁被害人张某某电动车未上锁之际,窃取其“欧派”牌电动车一辆,及车座下方手提包内“OPPO”牌R11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人民币约500元。后被告人王某甲以归还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尾号5272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号,并使用被害人张某某身份证及银行卡号修改其支付宝、微信支付密码。自9月16日至9月1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多次使用被害人张某某支付宝余额、花呗、借呗和微信零钱内钱款向其“永诚棋牌”博彩软件账户内充值供个人使用,窃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合计人民币2548元;并冒用被害人张某某身份信息,将尾号5272农行卡绑定至云闪付APP,多次使用该软件向其“永诚棋牌”博彩软件账户内充值供个人使用,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合计约人民币9000元。经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50元;被盗电动车因型号配置不详,中止认定。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合计约3398元;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约9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及其亲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张某某1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账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世香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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