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109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农民。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本村村民王某乙、郭某某、崔某甲、崔某乙、王某丙来到事先已踩好点的位于**街道**村**厂西边的玉米地里挖掘古墓,王某乙负责在玉米地外的生产路上望风,王某甲与其他四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大探铲、绳子、手电等工具对古墓进行挖掘取土。当日17时许,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将负责望风的王某乙现场抓获,王某甲及其他四人逃跑。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并刑事拘留。经文物部门认定,该盗掘地点地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镐遗址重点保护区,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立案决定。
2. 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 文物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6. 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7. 户籍证明。
8. 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伙同他人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盗掘文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某某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符合认罪认罚制度,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五至十年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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