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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案)(公开版)_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30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3日被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天,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董某某、张某某、王某乙、陈某某、汤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太行路蘑菇厂内多次挖洞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盗挖出三块玉片,销赃后王某甲分得赃款500元。经认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重点保护区。

2.2016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董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王某乙、黄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阳市殷某某安钢大道金明达浴池东30米路北一个院子的仓库内挖洞盗掘古墓葬,盗挖出一件青铜觚、一件青铜爵和一把青铜戈等青铜器,销赃15万元,王某甲分得赃款1万元。经认定,该区域属于安阳殷墟的重点保护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2.同案人董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汤某某等人供述;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安阳市殷墟管理处协作函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古某某遗址、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某某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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