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61972********,汉族,大学文化,黑山县***乡护林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现住黑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黑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黑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担任黑山县***乡护林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辖区内的***乡***村***果树防护林被滥伐。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蓄积量为55.7402立方米。2019年9月12日,王某甲被通知到黑山县监察委员会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身份证明、黑山县专职护林员聘用协议书、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巡查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不履行护林员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绍凯
检察官助理:樊佳茵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9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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