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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玩忽职守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231959********,汉族,大专文化,2015年11月任和某某**储备中心**公司**,2019年1月任和某某**储备中心党组成员兼和某某**粮油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某某**街**巷**号,住和某某**镇**村**巷**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和某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县级储备粮安全监督检查的分管领导、和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多次与**中心、**公司工作人员贡某某、路某某、张某甲组成检查组,对承储县级储备粮玉米的李阳粮库和牛川库点监督检查中,不认真、不细致,未发现李阳粮库库管员杜某某私自挪用李阳粮库、牛川库点县级储备粮及用铁管、木板在粮垛内部搭架子掩盖挪用事实的行为。

2017年6月初的一天,在**公司副**贡某某的陪同下,市、县农发行部门联合对和某某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中,发现牛川库点存储县级储备粮玉米的粮库存在粮垛内部用铁管、木板搭架子架空的情况,经核查短缺玉米38.4万斤。王某甲得知此情况后向杜某某询问了解,杜某某以“库房漏雨淋湿库存玉米,粮温升高无法正常保存,出售后因未及时交回售粮款,怕农发行检查发现便架空粮垛掩盖”为由掩盖其挪用行为,王某甲未深入调查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予以采信。随后,**储备中心**郭某某汇报,但未就杜某某采取用铁管、木板搭架子架空粮垛方式掩盖私卖县级储备粮的行为汇报。郭某某按照农发行要求,责成贡某某负责监督杜某某尽快将粮款交回补齐粮库。对于杜某某违反规定私自出售处置县级储备粮和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的行为,王某甲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杜某某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

牛川库点出现上述问题后,**中心于2017年7月下旬,成立由王某甲任组长,贡某某、路某某、张某甲为成员的检查组,对杜某某管理的李阳粮库和牛川库点的县级储备粮进行数量、质量及安全方面专项检查,发现杜某某存在未向**公司报告的情况下,私自将李阳粮库库存县级储备粮玉米由7号库房移至2号库房的“混库”问题。王某甲未对该违规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只在年终考评时,对杜某某简单做出考评扣分和问题通报进行处理。

在先后两次发现杜某某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下,王某甲等人在随后多次监督检查过程中,仍不认真、不细致,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查证真实情况,导致检查存在盲区、死角,未能发现杜某某存在的长期挪用县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杜某某在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李阳粮库和牛川库点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玉米累计达356.8089万斤,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8.45924万元的严重后果。2019年8月14日,杜某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职文件、和某某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营业执照、关于对和某某**公司县级储备粮查库情况的通知、情况说明、玉米款上交及退还的记帐凭证、监督检查文件及记录、清查情况报告等;2.证人杜某某、郭某某、贡某某、路某某、张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张某乙、陈某某、任某某、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和某某**储备中心对县级储备粮安全监督检查的分管领导、和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对承储县级储备粮玉米的李阳粮库和牛川库点监督检查不认真不细致,未发现李阳粮库库管员杜某某挪用李阳粮库、牛川库点县级储备粮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丽军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和某某**镇**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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