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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滥发林某案)(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8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镇**街**院**,因涉嫌滥伐林某罪,经旬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与湫坡头镇**村一组群众代表签订刺槐林买卖合同两份,其中堡子沟签订在被告人王某甲名下,饮马沟签订在马栏镇神崖沟村村民王某乙名下,被告人王某甲预付群众代表2万元树款。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以该组群众代表周某甲等五人名义在旬邑县林业局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5份,批准采伐刺槐475株。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19日雇用马栏镇神崖沟村村民王某乙持油锯开始采伐,雇用马栏镇神崖沟村村民王某乙、职田镇下墙村村民张某某等,甘家店村村民周某丁将打截好的木料归堆后从沟底用卷扬机运输到塬面,并负责装车,2019年12月30日采伐结束,实际采伐933株,其中堡子沟采伐472株,饮马沟461株,被告人王某甲将采伐的刺槐树打截成1.2-2.4米坑木1645根。后被告人王某甲将1100根1.2-2.4米坑木出售给山东省单县**乡**村万某某,共计28吨,每吨600元,获利16800元,剩余545根2.4米坑木,被侦查人员依法扣押。经鉴定,对照林某采伐许可证,被告人王某甲超株数采伐刺槐458株,超蓄积37.59立方米。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向旬邑县林业局缴纳树木补种费4760元人民币,由旬邑县林业局代为补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谋取私利,超过林某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属初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周卫

检察官助理:蒲欢欢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现住旬邑县**镇**街**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侦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锯圣YD505020黄红两色油锯一台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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