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一部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村**组。无前科。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克什克腾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末(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口头约定将位于克旗**镇**村**组自家房屋东南侧的杨树卖给刘某甲。2020年9月初,刘某甲将杨树采伐。经鉴定,被采伐杨树共201株,立木蓄积为30.0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及照片、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的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林权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王某乙、高某某、谷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关于王某甲砍伐林木的鉴定;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宗金宝
检察官助理:达日呼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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