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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滥伐林木案)_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9********,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为种植沃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镇沅县**村**村小组“**”自家代管责任山中砍伐思茅松林木。经检尺:被告人王某甲采伐思茅松林木共计22株,活立木蓄积为21.8974立方米。经镇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林木价值为人民币3810元。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3月23日主动上缴林木损失款3810元,林木损失款扣押于镇沅县森林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大刀、油锯照片;2.书证:被告人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前科查证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权证、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王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涉案林木价格认证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调查情况、伐桩检尺记录表;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没有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21.897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姝司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中候审;

2.侦查卷2册;

3.起诉书1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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