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79********,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住海南省澄迈县**农场**。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南省澄迈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6日移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9日报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同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吴某某为了将其种植在澄迈县仁兴镇公益林15小班(俗称公昌岭)的一片马占相思树砍伐后改种槟榔树,以3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将该片马占相思树卖给被告人王某甲,几天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王某甲一人手持油锯到公昌岭处砍伐林木,由于天气原因停止砍伐。4月8日,王某甲以1200元的工钱雇请村民王某乙帮忙。次日,王某甲带领受王某乙指派的邓某某共同来到砍伐现场,王某甲把剩余的林木锯倒并分段,邓某某将锯倒和锯段的林木夹在一起堆放,后被护林员陈某某发现,二人离开现场。经鉴定:被伐林地面积为1.96亩,地类为Ⅱ级保护林地(公益林),树种为马占相思树,株数为165株(无幼树),立木蓄积量为37.9361立方米,出材量为24.5838 立方米。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澄迈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证明、造林验收的意见;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邓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蓄积量达37.936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集顺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海南省澄迈县**农场**,联系电话:138764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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