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68********,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向李某某购买了位于南丹县**镇**村**里坳“后背坡”的一片林木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对上述林木进行砍伐。经南丹县山口林场调查设计队鉴定,被采伐的林木蓄积量为49.095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士锋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南丹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47184****。保证人王某乙1817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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