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澄迈县,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澄迈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被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南省澄迈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王某乙将其向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购买的位于澄迈县**农场**村至澄迈县**农场**村公路边的马占树及澄迈县**农场****村**队胶园(果园)路边的马占树以人民币25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人王某甲。2020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了其购买的马占树,并雇佣杨某甲、杨某乙将砍伐的木材运输到木材加工厂出售。
经海南省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伐林木树种为马占相思树,被伐林木总株数为62株,被伐林木总蓄积量为21.316立方米。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澄迈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证明、转让协议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木材过磅单等书证;
2.杨某甲、王某乙、蔡某某、张某某、王某丙、韦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马占树62株,被伐林木的总蓄积量达到21.31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松
检察官助理:王录霖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住址:海南省澄迈县**镇**村村委会**村,联系电话:139767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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