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五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林场,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0日至9月20日、2019年11月3日至12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6日至8月20日、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2020年1月4日至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第四季度,被告人王某甲承包扎兰屯市林业局庙尔山林场小崔福沟64林班3、4作业小班木材生产任务,后王某甲找到王某丙,二人约定由王某甲负责垫付生产费用及将木材运至林场,王某丙负责带领工人从事采伐作业。采伐期间,伐区内超设计采伐。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扎兰屯市林业局庙尔山林场崔福沟64林班3、4作业号采伐林木株数2863株,采伐林木总蓄积623.0362立方米,超出采伐设计采伐林木蓄积195.0362立方米,伐根均为2009年一次性伐根。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20日向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采伐作业证等;
2.证人田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春霞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