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从曹某某(另案处理)处进购不合格汽油,并对外非法售卖散装汽油。经会计鉴定,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王某甲从曹某某处进购汽油353369.00元,对外非法销售汽油3477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郝某甲、郝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会计意见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成品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明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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