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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76********,汉族,中专肄业,无业,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从株洲一男子以260元一克(原价39000,经协商打折38000)的价格购买了150克毒品冰毒,随后王某甲通过自己分装以200元一小包(重约0.35克)价格卖出,卖给攸县**镇刘某某(已作行政处罚)、洪某某(已作行政处罚)、王某乙(已作行政处罚)、易某某(已作行政处罚)等人,贩卖毒品获得15000余元。2020年7月12日23时许,攸县公安局民警在攸县**镇**村**组**号王某甲家中、小车内等地查获疑似冰毒9大包、74小包,疑似麻古2小包(3粒),扣押疑似毒品总净重189.76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共有144.894克白色晶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4.796克白色晶状物质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20.07克(64小包)未进行检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指认贩卖毒品现场照片;2.证人洪某某、易某某、王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检查、辨认等笔录;6.搜查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政文

检察官助理:汪添吉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证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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