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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涉嫌诈骗罪)(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581号

被告人王某甲(化名宋某甲、王某乙),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21********001,汉族,无职业,半文盲,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现住黑龙江省*****村**屯**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2日使用化名宋某乙,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又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5日使用化名宋某丙,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2016年2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31日由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大连市,使用虚假身份与被害人王某丙认识,伙同他人(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编造索要工程欠款需要给别人回扣的理由,骗取王某丙人民币3万元后逃匿。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瓦房店市,以虚假身份与被害人李某甲认识处朋友,伙同他人(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编造索要工程欠款需要给别人回扣的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5万元后逃匿。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6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新华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害人王某丙、李某甲被骗钱款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李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五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锋
代理检察员:  曲燕京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意见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共计3页。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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