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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3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保德县**乡**村,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保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保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进入张某某位于保德县旧农机局宿舍的家中,盗窃两盒芙蓉王香烟,准备逃离现场时,张某某回到家中,王某甲便藏在窗户外,张某某清点丢失物品时发现藏在窗户外的王某甲,张某某便将被告人王某甲的胳膊抓住,王某甲挣脱后,回到室内,后从张某某家中楼道逃离了现场。经鉴定,两盒芙蓉王香烟价值50元。

2、2019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翻窗进入白某某位于保德县东关镇徐家湾集资楼附近的家中,盗窃5400元现金,一条重12克的黄金项链,一枚重5克的黄金戒指,后翻窗逃离现场。

3、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见陈某某位于保德县东关镇坝梁集资楼的家中窗户未关,便翻窗进入陈某某家中,盗窃1800元现金及一条金项链、两枚金戒指、一对金耳钉、一枚金戒指、一个金佛爷吊坠等共25克,后翻窗逃离现场。

4、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翻窗进入王某乙位于保德县东关镇徐家湾的家中,盗窃1000元现金、一条雨花石香烟,后翻窗逃离现场。经鉴定,该雨花石香烟价值500元。

5、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翻窗进入崔某某位于保德县梅花沟园林管理处的家中,盗窃298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

经保德县公安局委托估价,2019年6月22日黄金零售价格为328元/克,2019年7月8日黄金零售价格为386元/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两万六千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琴琴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山西省保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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