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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19〕6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72********,汉族,文盲,现住河南省周口市**县**乡**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9月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7月2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7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中牟县公安局经补查,于同年11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中牟县**路菜市场工地内,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王某甲对被害人王某乙进行拳打脚踢,造成被害人王某乙右侧横突骨折的严重后果。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3.证人王某丙、王某丁、郭某甲等证言;4.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中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6.书证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如和解,可以适用缓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艳

检察官助理:刘 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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