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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涉嫌抢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41号 

 被告人王某甲群,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61974********,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村**号。因犯有抢劫罪于2009年2月6日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5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抢夺嫌疑,于2020年1月1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群涉嫌抢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群驾驶一辆太子男装摩托车窜到揭西县凤江镇堤坝路东光村委丰西村路段,趁被害人林某甲不备,抢走被害人林某甲挂在胸前的一个黑色皮革挎包(内有OPPO A11X 手机一部、雪花牌气垫BB霜一瓶及现金374.5元)。得手后,被告人王某甲群拿走黑色皮革挎包内现金人民币70元某某,并将黑色皮革挎包丢弃在揭西县凤江镇古竹林村村道旁。

2020年1月1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甲群,并在古竹林村村道旁提取到被丢弃的黑色皮革挎包。2020年1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将黑色皮革挎包(包括现金304.5元、BB霜等物品)发还给被害人林某甲。经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OPPO A11X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雪花牌气垫BB霜价值人民币200元,黑色皮革挎包价值人民币20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群抢夺作案一宗,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29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案发地点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被抢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材料;3.被害人陈述: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甲群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

(二)2019年9月中旬某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群容留吸毒人员吴某甲青在其位于揭西县棉湖镇甲埔村一池寮内吸食毒品海洛因。2020年1月10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群再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甲青在上述池寮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另查,被告人王某甲群于2020年1月13日晚21时许,容留吸毒人员林某乙、林某丙在其向王某丙伟借来的房子(位于揭西县棉湖镇甲埔村)内吸食毒品海洛因;2020年1月14日中午14时许,吸毒人员林某乙、林某丙再次在上述房子吸食毒品海洛因;2020年1月15日早上10时许时某某,被告人王某甲群再次容留吸毒人员林某乙、林某丙在上述房子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同日22时许时,被告人王某甲群再一次容留吸毒人员林某乙、林某丙在上述房子内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案发地点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尿液采集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他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吴某甲青、林某乙、林某丙、王某丙伟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王某甲群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王某甲群、林某乙、林瑞龙林某丙、吴某甲青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某乙彬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群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份,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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