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9********,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村**号**。无前科。因开设赌场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3月1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林某甲、陈某甲(均已判决)等人以“牛牛”赌博方式开设微信赌博群供他人参赌,从中抽水获利。被告人王某甲为赌博群股东之一,拉人进某某参赌并参与分红。经核算,该赌博群某三天的抽水金额合计为4435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4月8日到公安机关自某甲,并上缴违某某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某某,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现金交款单,认某某具结书等材料;3.证人证言:陈某乙、林某甲、王某乙、陈某甲、陈某丙、杨某甲、陈某丁国、章某某、杨某乙涛、林某乙喜、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西群信会计师事务所核算报告;6.辨认笔录:王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辨认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微信赌博群供他人参赌,并从中抽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戊
检察官助理:林某丙瑜
(院印)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证人名单1份,《认某某具结书》1份,光盘2张,另附材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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