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51963********,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乡**村,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2019年8月28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28日因容留妇女卖淫被丰南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再次在其经营的位于一足疗店内容留失足妇女董某某卖淫,并每次提成人民币30元。4月20日14时许,当董某某进行卖淫活动时,被丰南区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能及时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董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物证;
4.书证;
5.电子证据;
6.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且一年内因容留卖淫被行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任宪瑞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