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住山东省沂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8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2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殴打沂水县**小区孟某某,孟某某报警,沂水县公安局四十里堡镇派出所指派民警刘某某、辅警薛某某、王某乙处置该警情。在传唤被告人王某甲时,其拒不配合传唤,并采取掐脖子、拳打等暴力手段袭击刘某某、薛某某,致二人颈部、胸部等处受伤,经鉴定,二人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孟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富华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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