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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涉嫌受贿案)_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检刑诉〔2018〕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3********302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庐江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花园**幢**室,住安徽省合肥市**花园**栋**室。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11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3月6日至3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公司、********公司、********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规划调整、设计项目承接等事宜提供帮助。2003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刘某某、程某某等10人给予的价值人民币632.3842万元的财物、人民币197万元、美元2.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846.408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公司董事长刘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办理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等事宜提供帮助。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王某甲丈夫张某甲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某人民币100万元,王某甲于2011年知道后未予退还或者上交。

二、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办理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等事宜提供帮助。2003年春节至2004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6次在其办公室收受程某某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3万元。2004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人民币81.95万元的价格从********公司购买********一期综合**幢**号商铺一套。2005年7月,因程某某被合肥市纪委调查,被告人王某甲后安排家人补交购房款人民币24万元。经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房产实际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01.95万元。

三、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甲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办理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等事宜提供帮助。2004年上半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9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吴某甲给予的现金、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7万元。2007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人民币139.46万元的价格从********公司购买新华学府花园3幢106、206号商铺一套。2012年上半年,因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乙被安徽省纪委调查,被告人王某甲后安排家人补交购房款人民币30.2255万元。经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房产实际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01.88万元。

四、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办理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等事宜提供帮助。2006年9月,被告人王某甲为其胞妹王某乙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人民币57.7252万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开发的**苑**幢**室商铺一套。2010年,被告人王某甲在刘某某公司收受其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经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房产实际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10.63万元。

五、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办理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等事宜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4次在其**院8楼画室等地直接或者通过其子张某甲收受陈某某给予的人民币23万元和2.5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0.0245万元。

六、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公司工程部经理黄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办理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等事宜提供帮助。2009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为其胞妹王某乙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人民币33.7714万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开发的**花园**幢**号住房一套。经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房产实际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19.74万元。

七、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公司董事长江某某的请托,为其个人及所在公司在设计项目承接等事宜提供帮助。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甲在********博物馆收受江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0.06万元的石狮子一个。

八、2003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公司股东张某乙的请托,为该公司在办理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批等事宜提供帮助。2010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人民币285.4364万元的价格从********公司购买御景湾**幢**上室商铺一套。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因刘某某与吴某乙先后被纪委调查,被告人王某甲后安排家人与张某乙联系退房并取回已支付的购房款。

九、2012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另案处理)的请托,为该公司在设计项目承接等事宜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6次在其**院**楼画室、**宿舍收受李某甲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2012年下半年,经被告人王某甲介绍,李某乙与李某甲公司签订了********项目设计中的动画制作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应王某甲要求,李某甲在支付完合同尾款后,于2013年2月份又多向李某乙支付5万元,李某乙收到5万元后告诉了王某甲。

十、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其担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投资项目用地等事宜提供帮助。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为其胞妹王某丙、其子张某甲、其子岳母王某丁以明显低于进货价的价格从**车业销售有限公司购买3辆汽车,并由该公司支付购车税费、保险费,共计折合人民币14.4812万元。2014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其子张某甲收受魏某某给予的汽车加油卡、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6.5万元。2017年6月份左右,因魏某某被纪委调查,被告人王某甲后安排家人补交购车款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涉案赃款共计人民币583万元,查封合肥市**花园**幢**、**室,合肥市**一期综合**幢**室,合肥市蒙城北路**小区**幢**室房产共3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甲干部履历表、免职文件、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设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划审批资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刘某某、程某某、王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刘某某、陈某某、张某甲、黄某某、江某某、张某乙、李某甲、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6.4087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磊

检察员:李素芹

    2018年3月20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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