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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19〕61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73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19时40分,被告人王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悬挂辽P****9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02国道西杨乡马场村四队路段时,闯进反光警示锥筒围堵的事故现场,与行人刘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后,又撞到先期肇事后在路面上停放的由刘某乙驾驶的辽K****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K****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右后角,造成车损,王某甲及刘某甲受伤。王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许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妮

代理检察员:赵迪

2019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意见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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