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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 月21 日19 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大运”普通三轮摩托车,沿217 省道新樊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南营加油站)76 km+ 500m 处时,与同向前方的行人胡某某、王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王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甲驾驶普通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血液,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王某甲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47. 35mg/l00ml。经鉴定:王某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王某乙在该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查报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王某乙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华

                            检察官助理:王雪丹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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